竹北華城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本社區停車場(以下簡稱本車場)管理,維持停車秩序,確保使用者的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為依住戶規約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或經管委會決議以書面授權之管理服務人。
第三條 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車輛須向本社警衛室登記車號、車型、聯絡方式 (包含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汽車停車證由管理中心製作。停車證請置於汽車儀表板前方,以供辨認。
二、前項車輛應依所登記方式停放,本辦法一經使用,請勿未經停車位主人許
可,占用公有收費停車位,違者將由警衛室予以廣播,勸導駛離。
三、本停車場之停車位不得停放除汽、機車及腳踏車以外之任何物品,以維停車場之公共安全。
第四條 管理費用:
一、為執行本停車場之各項管理、維護工作,並增加社區基金收入,以進行各項公共建設,管理機構得向車位所有人收取管理維護費,每月每車位500元整。
二、請各位住戶們於抽籤後的一個星期內,將一期(四個月)的費用交予警衛室,
即可取得停車卡。逾期未交,視同放棄,由後補人員遞補之。
三、費用一經繳交不得中途退租停車位,本車位認卡不認人,住戶們須將停車卡
置於檔風玻璃上,以利辯識。
四、每張停車卡酌收壓卡費100元,遺失者則須予以補辦,並酌收工本費100元。 租約到期時,請將停車卡於下次至警衛室登記時同時繳回。車證如申請換發或
補發,每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第五條 使用守則:
為維護本停車場之停車秩序及安全,車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停車位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使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禁止於停車場內洗車、私自安裝放置物品或丟棄垃圾,以維環境整潔。
二、車位所有權人該專有部份之停車格內,除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等屬車輛定義車輛外,不得停放非車輛定義之雜物。自有車位所有權人得將機踏車與自有汽車併排停放,並不得壓線或超出自有停車格範圍。
三、車輛若未定位停放或阻塞通道,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賠償第三人之損失。
四、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如有可疑情形,管理人員經徵得管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予以實施檢查。
五、訪客若進入本社區,請停於鳳岡路兩側或訪客停車位,勿停於公有收費停車位。
六、車輛遇有故障,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通行;如有引擎起火現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車輛故障修護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向管理中心登記後,始准進入。
七、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委員會不負保管責任,請住戶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若有車輛遭致毀損或遺失,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監視錄影資料,以為報案佐證之參考。
八、車輛行進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通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事故,概依現行法令報警處理。
九、裝卸貨物車輛進入社區,須由關係住戶按程序向守衛室登記,;進入後應注意車輛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裝卸;完成後,應接受相關檢查後、駛離現場。
十、任何車輛如有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車輛或其他設施情事時,需依據管委會要求方式負責賠償或復原。
十一、未依照社區規定違規停放經拍照舉證三次以上,則不得參與下次的車位抽
籤。
十二、目前公有停車位暫時規劃為26個。
第六條 罰則:
車位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管委會得以書面(如附錄一) 、並拍照存證,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代為改善並停止其使用權利,使用人或連帶責任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前項連帶責任人如使用人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租用人、借用人者,應由所有人負連帶責任,使用者為受僱人者,應由僱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附則
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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