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華城 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本社區停車場(以下簡稱本車場)管理,維持停車秩序,確保使用者的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為依住戶規約組成之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或經管委會決議以書面授權之管理服務人。

第三條  車位管理:

一、本停車場車輛須向本社警衛室登記車號、車型、聯絡方式 (包含所有權人、使用人之姓名及聯絡電話),汽車停車證由管理中心製作。停車證請置於汽車儀表板前方,以供辨認。

二、前項車輛應依所登記方式停放,本辦法一經使用請勿未經停車位主人許

      占用公有收費停車位違者將由警衛室予以廣播勸導駛離

三、本停車場之停車位不得停放除汽、機車及腳踏車以外之任何物品,以維停車場之公共安全。

第四條  管理費用:

一、為執行本停車場之各項管理、維護工作,並增加社區基金收入,以進行各項公共建設,管理機構得向車位所有人收取管理維護費,每月每車位500元整。

二、請各位住戶們於抽籤後的一個星期內將一期(四個月)的費用交予警衛室,  

   即可取得停車卡逾期未交視同放棄由後補人員遞補之

費用一經繳交不得中途退租停車位本車位認卡不認人住戶們須將停車卡

   置於檔風玻璃上以利辯識

每張停車卡酌收壓卡費100元遺失者則須予以補辦並酌收工本費100元  租約到期時請將停車卡於下次至警衛室登記時同時繳回。車證如申請換發或

   補發,每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整。

第五條  使用守則:

為維護本停車場之停車秩序及安全,車位使用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停車位不得作停車以外之使用,緊急避難不在此限。禁止於停車場內洗車、私自安裝放置物品或丟棄垃圾,以維環境整潔。

二、車位所有權人該專有部份之停車格內,除停放汽車、機車、腳踏車等屬車輛定義車輛外,不得停放非車輛定義之雜物。自有車位所有權人得將機踏車與自有汽車併排停放,並不得壓線或超出自有停車格範圍。

三、車輛若未定位停放或阻塞通道,導致車輛受損,應自行負責,並賠償第三人之損失。

四、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等),如有可疑情形,管理人員經徵得管委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予以實施檢查。

訪客若進入本社區請停於鳳岡路兩側或訪客停車位勿停於公有收費停車位

六、車輛遇有故障,應先推離通道,以免妨礙通行;如有引擎起火現象,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車輛故障修護人員應由車主陪同向管理中心登記後,始准進入。

七、停車場車輛停放,管理委員會不負保管責任,請住戶自行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全。若有車輛遭致毀損或遺失,可向管委會申請調閱監視錄影資料,以為報案佐證之參考。

八、車輛行進請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通行,行進間並請注意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事故,概依現行法令報警處理。

九、裝卸貨物車輛進入社區,須由關係住戶按程序向守衛室登記,;進入後應注意車輛限高、限重標誌並應儘快裝卸;完成後,應接受相關檢查後、駛離現場。

十、任何車輛如有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車輛或其他設施情事時,需依據管委會要求方式負責賠償或復原。

十一、未依照社區規定違規停放經拍照舉證三次以上,則不得參與下次的車位抽

     籤。

十二、目前公有停車位暫時規劃為26個。

第六條  罰則:
車位使用人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管委會得以書面(如附錄一) 、並拍照存證,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管委會得代為改善並停止其使用權利,使用人或連帶責任人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前項連帶責任人如使用人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使用人為租用人、借用人者,應由所有人負連帶責任,使用者為受僱人者,應由僱用人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附則

本辦法經管委會決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之,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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